各部门:
根据东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关于实施我市事业单位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东机编办[2016]17号)要求,我院已于2016年7月换领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以下证件已自然失效(包括电研院旧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电研院组织机构代码证、电研院国税及地税登记证)。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领取新法人证书后,在申办或开展相关活动时,只需提交新法人证书作为其法人主体资格证明,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其他材料。
各部门在业务开展过程如需使用新事业单位法人证,请提交电研院证件复印件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按研究院相关流程办理。请各部门知悉。
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2016年7月19日
附件: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证件复印件使用申请表(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