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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章、法人章使用的补充规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1-09-30 16:46:57  【打印此页】  【关闭

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办事效率,规范公章及法人章使用审批程序,对公章、法人章使用作如下补充规定:

1、公章审批:陈雷霆院长出差在外,特授权其它院领导行使签字权。各部门应按赵继东、邱会中、李广新先后顺序,依次请示;

2、法人章审批:必须请示陈雷霆院长同意;

3、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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