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关于“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我院的报销发票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要求所取得的发票均应填写研究院全称,个别未填写全称的请于4月1日前报销完毕;
2、 自4月1日起取得的发票,凡未写全称的一律不得报销。
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