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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与假期管理规定(试行)》请休假程序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4-06-03 10:39:37  【打印此页】  【关闭
请休假程序

1、员工请休假需填写《员工请/休假申请表》,注明假别、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完成审批后续后方可告假。因时间紧急未能及时请假的员工, 必须在当天内告知部门负责人, 并由部门行政联络员或其他同事代办相关手续。

2、员工请休假3天以下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院务部备案; 3天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报院领导审批后送院务部备案。

3、员工因故需要延长假期时,必须提前1天告知本部门负责人,或批准后假期方有效,并由部门行政联络员或其他同事补办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签署后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4、中层干部请休假需填写《中层干部请/休假申请表》,注明假别、假期、时间、事由,做好部门工作安排,经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方可告假。

5、请休假期间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中层干部请假回院后需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报到并填写《中层干部请/休假申请表》的后半部分。

6、3天以内的假期,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3天以上10天以内的假期,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申请;10天以上的假期,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7、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计划生育假需于假期结束后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内提交相关证明至院务部。

8、产假、计划生育假、陪产假、丧假假期内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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