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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4-27 17:35:17  【打印此页】  【关闭

    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已基本完成今年第一季度特色人才的认定申请复核工作。总体上,相关业务部门基本能按职能分工,比较认真地受理、审核并及时上报业务范围内的认定申请,较好地完成了第一季度的特色人才认定工作。由于我市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是一项首创工作,今年第一季度也是首次开展认定评定工作,工作中难免遇到一些问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进一步明确要求,更好地开展特色人认定评定工作,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问题

    各受理部门作为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审批工作的第一个“关口”,务必要认真负责地审核材料,严把质量关。

   (一)学历、学位验证材料问题

    为简化认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政策规定的主要认定条件有涉及申请人学历、学位要求的,如认定第三类特色人才条件“具有2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 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则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应学历、学位(博士后)的验证材料;对于政策规定的主要认定条件没有涉及申请人学历、学位要求的,如认定第三类特色人才条件“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则申请人可不提交学历、学位验证材料。

   (二)申请表格的有关问题

    1、为规范归档管理,《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须正反双面打印在一张A4 纸上;

2、受理部门在受理特色人才认定评定申请时,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申请表》中“审核部门意见”栏内提出合理、清晰、可行的审核意见。

   (1)对于符合申请认定特色人才条件的,受理部门须在“审核部门意见”栏清楚注明主要认定条件是什么,是否符合认定条件及同意认定哪类特色人才等内容,如“经审核,该同志是中国科学院院士,符合第一类特色人才认定条件,拟同意认定第一类特色人才”,不能简单地填写“同意上报、同意推荐”等内容。

   (2)对于符合申请评定特色人才条件的,“审核部门意见”栏可参考如下内容填写:“经审核,该同志符合评定第×类特色人才条件,同意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定”。

   (3)对于申请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类别与审核同意的类别不一致的,“审核部门意见”栏可参考如下内容填写:“经审核,该同志申请认定(评定)第×类特色人才,符合认定(评定)第×类特色人才条件,拟同意认定第×类特色人才(同意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定)。”

   (三)复印件材料的审核问题

    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由受理单位进行审核,受理单位经办同志对复印件材料进行原件校对,并在复印件上签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签名和加盖业务科室公章。

   (四)对于不符合认定评定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内的申请要耐心做好解释和指引工作。

二、关于跟进落实相关配套政策问题

    自去年底我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部分配套实施细则和办理规程出台以来,虽然各相关业务部门已在各自业务网站上公布了办事流程,但为了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前规划,做好准备

    要将落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特色人才配套政策摆上部门议事日程,要求负责的业务科室(窗口)提前规划,做好受理相关业务的准备。

   (二)优化服务,专人负责

    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业务受理系统、程序和流程,并指定专人(专岗)负责跟进业务办理情况。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能在本部门内解决的尽量在本部门解决;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应提出部门具体处理建议,再由市人才办协商解决。

 

 

市人才办联系人:张沛林、何庆钦,联系电话:22836761。

 

 

 

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 年4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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