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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7-10 17:24:55  【打印此页】  【关闭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3〕103号)、《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5〕7号)等文件要求,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今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年度由当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调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根据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二、今年从5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310元/月调整为1510元/月,上限保持不变,仍为17863元/月,该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截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原则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因超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或我中心执法要求,需要调整至规定范围的,不占用当年调整次数。
    四、因劳务派遣关系、行政事业单位统筹关系等情况存在多个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同一个缴存单位缴存的,每年可多次调整基数。
    五、缴存基数首次调整到我中心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办理,一次以上调整需由缴存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缴存单位的基数调整情况说明等)向我中心各办事处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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