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松山湖创建省级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加大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引进人才扶持力度,为人才提供生活补贴,帮助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壮大产业人才队伍,提高区内人才整体层次,优化人才结构,推动高新区产业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东莞松山湖高新区工商登记注册,且经营场所在高新区的独立法人,符合高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能源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总部经济、科技金融、文化创意、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软件及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商贸流通、专业服务业)等园区“4+1”主导产业,以及激光、大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研发机构,新型孵化器,创客空间开办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列入扶持范围;已享受高新区重大政策的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内。
第三条 本规定所需资金由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安排,纳入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由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计划,从当年高新区专项资金中的人才发展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是指在本规定第二条范围内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引进的人才,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本科生须为应届毕业生(自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1年内),本科以上学历者须为2017年1月1日之后首次引进的人才;
2.与所在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申报企业工作12个月及以上,并在该企业按规定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五险)或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3.人事档案须迁入东莞市(境外人才除外)。
第五条 新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标准为:
1.本科生:15000元,一次性发放;
2.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30000元,一次性发放;
3.对于工作满1年并落户高新区的博士人才,再一次性给予50000元/人的安家补贴。
第六条 新引进人才每人只享受一次生活补贴,本科生需在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本科以上学历者需在符合申报条件之日起半年内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于每月20号前接受当月申报企业的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
第八条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原件核验,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
1.申报企业登录“松山湖人才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218.104.189.44/login/index),或通过高新区官网的系统链接登录,注册企业账户,根据系统要求和提示上传认证材料。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对注册企业进行申报资质在线审核。
2.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登录“松山湖人才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个人账户, 根据系统要求和提示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人将第八条附件1中“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的第二至七款,在线提交至企业进行审核审验。企业审核审验通过后,通过企业窗口,登录“松山湖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对本企业申报人提交的《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2)在线签署同意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打印签署意见后的《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个人)》,并由申报人手写签名。
4.申报人所在企业于每月的20号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以单位名义汇总,打印《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企业)》(附件4)、《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资金拨款审批表》(附件5),加盖企业公章,连同附件1申报材料,一并集中报送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审核。
5. 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接收企业申报材料,自每月20号起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按照本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申报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5个工作日内将“未通过”及其理由依据通知申请人所在企业。申请人所在企业自每月20号起1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审核意见,则视为申报材料通过审核。申请人及其所在企业接到未通过审核意见后,可与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本项工作主管人员沟通和要求进一步解释。经过更正和补充,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下一期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视为重新申报)。
6. 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在每个申报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对当期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于高新区官网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包括批准补贴发放一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均可向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反映或投诉。投诉应提交标注实名(公司名称及盖章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复印件)的异议书及支持异议的证据。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应在接到社会反映或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情况对反映或投诉方做出公开答复。反映或投诉理由成立的,由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重新出具“未通过”审核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企业。申请人及其所在企业接到未通过审核意见后,可与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本项工作主管人员沟通和要求进一步解释。经过更正和补充,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可在下一期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视为重新申报)。
7.公示期满,由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根据公示结果对企业提交的《东莞松山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资金拨款审批表》(附件5)加具审核意见,报高新区人才工作分管领导审批,抄送高新区财政分局备案。
8.高新区财政分局根据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送达的《东莞松山湖(生态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6)办理拨款手续,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人才专属卡银行账户。
第四章 罚则
第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补贴人员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一经发现造假,取消该企业所有人员享受补贴的资格,追回所有已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松山湖人力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本规定出台前申请及正在领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人才参照《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暂行规定》(2016年12月出台),其后申请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人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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