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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培养(实践)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1-23 13:59:25  【打印此页】  【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管理和考核工作,保证我市培养(实践)研究生专业实践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研究生在学期间均须参加一定学时的专业实践。

第二条  来莞实践的研究生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应注重职业精神、沟通技巧、团结协作、管理能力、书面总结等能力的培养。


二、过程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流程一般为:实践报到、岗前教育培训、过程管理、实践结束签离及实践后跟踪管理。

(一)实践报到。研究生根据岗位需求信息选择实践单位,填写《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报名表》(附件1),并由高校(研究生院)、实践单位及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书(如:附件5),方可进入实践环节。

(二)岗前教育培训。研究生进入实践单位前需接受安全、规章制度等相关教育培训。

(三)过程管理。专业实践期间,学生应主动向企业导师汇报专业实践、学习进展以及思想动态,企业导师应做好记录;企业导师应定期沟通,掌握学生专业实践状况,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给予指导。专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要对自己的实践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提交。

(四)实践结束签离。研究生实践结束后,应填写《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签离表》(附件3),并提交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备案。

(五)实践后跟踪管理。研究生实践结束后,实践单位应配合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了解研究生毕业后就业去向,做好跟踪管理。


三、考勤管理

第四条  必须遵守基地与实践点的相关管理规定,要按时参加实践计划规定的或统一组织的相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五条  请病假、事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实践单位企业导师批准,在一周以上必须经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批准。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请病假必须持当地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办理。填写《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请假审批表》(附件4)。


四、安全管理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科研课题、生活中的安全管理:

(一)遵守实践企业的管理制度;

(二)实践过程中,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规范操作;

(三)不得擅自进入企业生产车间。进入车间试验必须在导师带领下,按照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进行试验;

(四)在实践期间,非工作时间(上下班必经路途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除外)因研究生自身疏忽或违反相关安全操作管理事项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皆由研究生自行负责;

(五)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日常生活中,应尽量避免单独外出,冷静处理突发事件;

(七)入住中心提供的宿舍须服从中心宿舍管理制度,入住企业提供的宿舍服从企业宿舍管理制度;

(八)宿舍区内禁止饲养任何家禽和宠物,禁止挪移和损坏各种消防设施;

(九)宿舍区内严禁酗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及其他违法行为;

(十)加强水、电、火的安全防范意识;

(十一)研究生因事需长时间离开基地或示范点,需向管理人员报告,并做相应登记,返回时也需要向管理人员报告。


五、考核管理

第七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的成果考核工作,由实践单位企业导师和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共同负责考核。

(一)成果考核。专业实践活动结束后,研究生可对本人的专业实践情况进行总结和提炼,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

(二)成绩认定。专业实践活动考核结论按优秀、良好、中、及格和不及格5个等级评定成绩。

第八条  实践考核结束后,研究生须填写《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成果考核及成绩评定表》(附件2),并提交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备案。


六、奖惩管理

第九条  培养(实践)研究生的奖励:

为鼓励研究生科研创新,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对于学生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学生为第二作者,企业导师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将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十条 培养(实践)研究生的违纪违法处分:

(一)研究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地方法规,遵守各项培养(实践)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的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薪察看或劝退。

(二)组织纪律散漫、生活作风不良、无心课题研究,企业导师可做出不宜继续培养的意见,经研究生中心核实之后,劝回研究生派出机构。

(三)不尊重企业文化,泄露企业秘密,私自泄密或转让课题成果,给企业带来严重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研究生中心将给予警告、停薪察看或劝退,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须为来莞培养(实践)研究生建立实践档案,一人一档,包括报名表、协议书、成果考核及成绩评定表、签离表等。

第十二条  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将相关材料封存作为研究生来莞实践档案。


八、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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